侦查阶段,对对案件管辖有异议,要求纠正的法定处理途径:
向争议地区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及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条: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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