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其他向办案单位所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被驳回的,可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及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3章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章内容。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十五)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5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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