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处理途径:
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或同级检察院反映。
法律依据及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33条: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十六)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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