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刑法笔记

公平正义需要自己努力争取的!

反映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法定途径:

向本级公安机关纪委、督查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及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