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法定途径:
向本级公安机关纪委、督查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及条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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