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不服
2、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法定处理途径:
直接向办案单位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及条文:
1、《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6章、《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章相关规定。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公安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9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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