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处理途径:
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申诉。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法律依据及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15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5条:侦查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 (十四)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
扫码下载安卓APP
-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手Q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我的刑法笔记 |
2020-2023 |
蜀ICP备2020030086号-2
开通会员后可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