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处理途径:
向同级检察院反映;或向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反映;现场发生的,可向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及条文:
《人民警察督察条令》(国务院令第603号)第4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9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第6条:执法监督的范围:(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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