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对尚在公安机关办理阶段的案件重新核查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直接向办案单位或公安法制部门提出调查、认定请求
法律依据及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114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
扫码下载安卓APP
-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手Q扫一扫打开小程序
-
返回顶部
Copyright © 我的刑法笔记 |
2020-2023 |
蜀ICP备2020030086号-2
开通会员后可复制!